承包人工資是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嗎
一個工程想要實施,就是需要承包人也是需要一些必要的工人的,大家知道這種承包人的工資問題應該怎么解決呢?承包人工資是否到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呢?在遇到工資糾紛的時候用什么法律維權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相關問題。
承包人工資是否到勞動監察大隊受理范圍?
應當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包工頭與施工企業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包工頭是工程人工部分承包商,靠工程人工費差價獲取利潤。目前,國家法律法規對包工頭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尚未作出明確界定。因不符合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的確立勞動關系的幾種情形,包工頭與施工企業之間不能認定為勞動關系,因而不受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勞務糾紛案件時,一律按勞務合同關系處理。
包工頭不適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訴主體。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規定,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從這里看出,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的主體是勞動者,而非賺取人工費差價的包工頭。
為包工頭追討勞務費不等同于民工受益,F實中,包工頭攜款逃逸的案例不在少數。為確保勞動者能拿到工資報酬,國家《勞動法》、原勞動部建設部《建筑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工資支付方式都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企業應當將工資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建筑施工企業嚴禁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如果包工頭在勞動監察部門追討到勞務費后欠薪逃逸,勞動監察部門還得繼續為民工追討工資報酬。
包工頭如遇施工企業拖欠勞務費,應憑勞務合同等相關資料,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資內容
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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