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隨意降低員工工資嗎
對于勞動者來說,工資問題應該是他們在工作期間最關心的問題了。現實生活中有些單位會以種種名目降低員工的工資,也就所謂的調薪。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單位能隨意降低員工工資嗎?有時候,單位不發工資都是常有的事情,那么如果公司不發工資員工怎么辦呢?對于這些問題,本文將一一為您進行介紹。
一、單位能隨意降低員工工資嗎?
勞動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既然雙方當事人經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每月工資為1600元,只要勞動者履行了勞動義務,該公司必須按勞動合同履行支付全部工資的義務。
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依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
二、公司不發工資員工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法第38條及第47條的規定,企業未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向其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除此之外,根據上文中關于企業法律責任的闡述,勞動者還可在企業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時要求企業加發相當于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綜合起來講,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來主張和維護自己的權利:
(1)勞動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就上述事項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仲裁申請。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沒有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么仲裁裁決僅對企業具有終局效力,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有關追索勞動報酬的爭議金額超過了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那么仲裁裁決對勞動者和企業都不具有終局效力,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企業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下,勞動者除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之外,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當地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勞動者是否受理,受理之后,經審查申請符合法律要求的,人民法院將在受理之日起15內向企業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企業在收到支付令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并被法院支持導致法院裁定支付令失效的,勞動者也不是全無辦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只要勞動者手里有企業的工資欠條,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用在此之前先去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企業在收到支付令之后超過15日既不提出異議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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