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工資如何處理
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有哪些?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津貼、獎金、加班工資等等。而不管是對于哪部分工資,用人單位都應當按照約定好的時間、數額進行支付。那要是出現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工資的情況,此時勞動者應該怎么辦呢?用人單位不肯支付加班工資怎么辦?
一、單位沒有按時支付工資怎么辦
《勞動法》第51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所謂“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是對勞動者工資報酬權的一種非法剝奪。
“無故拖欠”,是指無正當的理由逾期不發給勞動者付出勞動后依法應獲得的相應的工資收入,也是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不論是克扣還是拖欠工資,都會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都應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責令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拒不支付加班工資怎么處理
《勞動法》第44條中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首先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加班費。也就是說,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由企業決定。當企業能夠安排職工補休時,職工應當服從。
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勞動者補休,又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法律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經濟補償金,要按50%以上100%以下加付賠償金;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要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要是用人單位有沒有按時支付工資的情況,此時勞動者不能什么都不做,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未按時支付工資的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實踐中,不是單位只要沒有按時支付工資就一定會構成法律上面的拖欠工資。因此,在具體采取措施的時候要有針對性,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要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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