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勞動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
未成年人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錄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但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招聘,那么未成年工勞動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未成年工勞動合同簽訂流程
(1)勞動者身份的審查:
hr人員首先要對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審查核對,然后讓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明確“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
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提供學歷、資格的原件及復印件,并讓其簽字確認提供的原始證件是真實的。同時對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經歷也應讓其進行書面確認,明確“若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審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還存有勞動關系:
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一個勞動關系。如果錄用了與其他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對原錄用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 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這種賠償要承擔較大的責任(一般法院會判定70%的責任比例)。用人單位一定要勞動者提供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證 明,主要審閱《勞動手冊》的有關記載,還包括要求勞動者提供失業等證明。另外用人單位還要注意審查勞動者是否存在競業限制和竟業禁止的情況。對此,用人單 位一定要讓勞動者作出書面承諾,并簽字確認。
(4)查驗勞動者身體健康證明:
因可能涉及錄用條件和醫療期及職業病的可能,用人單位為了減少風險,可要求勞動者提供縣級以上或用人單位規定的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最為妥當的做法是用人單位組織錄用員工一起到掛鉤的醫院進行體檢。
二、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的規定
勞動保護,就是依靠技術進步和科學管理,采取技術和組織措施,消除勞動過程中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不良條件與行為,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病,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國家為保護勞動者在生產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預防職業病、實行勞逸結合、加強女工保護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種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統稱為勞動保護。具體內容有:
(1)工作時間的限制和休息時間、休假制度的規定;
(2)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
(3)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
(4)對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
上述內容就是小編對“未成年工勞動合同簽訂流程”問題進行的解答,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審查勞動者的年齡,如果不滿十六周歲是不能聘用的,還需要對未成年勞動者進行身體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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