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有哪些條件
實踐中,雖然法律加強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但也是允許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的。只不過在解除的時候需要符合規定的條件,那到底法律中規定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都有哪些呢?小編收集了這方面的資料,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都有哪些
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此以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其他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工會和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一)事先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送達勞動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往往拒簽相關文件,那么用人單位在招聘用人過程中就應當做好勞動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比如說在招工階段可以要求勞動者在提交員工登記表時確認送達地址,或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等。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做出了規定的,要是在不滿足規定的解除條件,而強行進行解除的話,則單位的行為就屬于違法的,那此時勞動者不妨根據法律中的規定,追究用人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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