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而簽訂的協議書。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要給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的,特別是辭退員工或者裁員的時候都是要補償勞動者的。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于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并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于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于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于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4、用工單位經濟性裁員時,被裁減的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獲得服務1年給予1個月本人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按合同支付工資、不提供工作條件等,勞動者除了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外,還可以得到1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二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法定過錯,勞動者自己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一般不必給予經濟補償。
6、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除了合同有特別約定外,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對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經濟補償的介紹,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都以被解除合同的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作為計算的基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時作為基數的月工資收入應按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計算。如果您不懂怎么計算,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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