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勞動合同終止其實遠遠沒有我們想象的那么簡單,特別是特殊情況下的勞動合同要如何終止呢?勞動合同終止是勞動關系終結的一種方式,在勞動合同法中,共規定了五種明確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然而,特定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不是你想終止就可以終止得了的。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合同終止的特殊情況有哪些?
1、職工遭受工傷事故未處理完畢或達到相應工傷等級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的,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申報的,勞動者本人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在一年內申報。因此,在未處理完工傷事故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與此同時,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勞動者遭受工傷事故傷害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應當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只有一種情況下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本人提出終止合同的。
2、女職工處在三期之內的
由于女職工的特殊性,我國法律對于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特別是對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勞動關系保護方面,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合同到期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為止。這里又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女職工懷孕期間流產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因此,如果女職工懷孕不幸流產,勞動合同應延續至產假期滿。
(2)女職工生產后為死胎或很快夭折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因此,女職工生產后為死胎或者嬰兒降生后很快夭折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產假期滿。
(3)嬰兒進入哺乳期的
按照法律規定,未滿一周歲的嬰兒,女職工每天可以有一個小時的哺乳時間,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每天多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因此,女職工的哺乳期截止到嬰兒滿一周歲的前一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
3、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對于這種情況而言,用人單位要合法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幾下幾種可能,一是勞動者退休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二是勞動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的,三是單位破產或被吊銷、撤銷、責令關閉,四是單位解散。
4、職工任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工會委員的
工會法第十八條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于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對于職工任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或工會委員的情況,企業HR容易忽視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的問題,容易出現在任期未滿的情況下終止合同的情形。但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終止職工的勞動合同,即職工任工會主席、副主席、工會委員期間存在嚴重過失,或者在任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整理介紹的關于勞動合同終止的特殊情況有哪些,我們可以知道勞動合同到期但不得終止的情形有哪些,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是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至相應情形消失,二是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由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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