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一般離職的時候用人單位會開具離職證明,因為下一個單位的時候可能要用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主動開具,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幫忙開一下,但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又是什么呢?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如何區分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一、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區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的區別:
1、離職證明,是表示是員工自己主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書,是表示用人單位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3、其二者的區別是在與勞動補償方面會不同。
4、無論是離職證明還是解除勞動合同書,均表示與原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沒有勞動關系了,不影響你和新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茲有本單位職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類型為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 ,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于 年 月 日,共 年 個月。因(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2)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規定,本單位于年 月 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注:本證明書一式四份,原合同雙方當事人、失業保險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各一份。
三、離職證明
離職證明
茲有 (姓名)同志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在我公司擔任職務,在職期間,工作努力,無不良工作表現。現因 原因申請離職,并已正式辦理離職等相關手續。以后其一切相關事宜均與我司無關。
特此證明
公司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如何區分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知識,我們可以知道區別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般來說離職證明是員工比較關心的,也是用人單位要出具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的離職證明。除此之外小編在上文還為您整理了離職證明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范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在這方面還有任何的疑問,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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