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區別
一般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合同,有些可能會采用補簽,有些會采用倒簽,那么勞動合同“倒簽”還是“補簽”,法律后果其實大有不同。因此一定要正確理解“倒簽”與“補簽”的差異,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格外謹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區別。
一、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定義
勞動合同“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倒簽”,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后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即簽訂日期造假,簽訂日期并非簽合同當天的日期,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的日期。
可見,“倒簽”與“補簽”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于簽訂合同的時間是寫在真正簽訂合同之時,還是寫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初。
二、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后果的區別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并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補簽”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注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三、針對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特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勞資雙方均將勞動合同簽字日期倒簽。
2、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
3、倒簽時,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與內容是否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已經履行的情況一致。如果補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高于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實際的工資標準,可能遭遇員工主張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
盡管在某些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實施相關合作事項,并未因倒簽合同給雙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損害,但倒簽合同不僅與目前企業內控制度中關于風險防范的目標相悖,也不符合企業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時還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和經營管理風險,在實踐中應當控制和避免倒簽合同。
通過上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的區別的整理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勞動者在后期補簽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正確理解勞動合同補簽和倒簽法律后果區別。用人單位補簽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簽合同當天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簽”,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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