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一定要單位批準嗎?
對于某些想要辭職換新工作的勞動者來說,他們很可能會遭遇一種尷尬的境遇,那就是領導不批準辭職。勞動者辭職是否一定要用人單位批準?試用期的勞動者和合同正式期的勞動者分別是怎么規定的?以下小編帶您一起去具體了解辭職是否一定要用人單位批準的相關內容。
我國法律規定,試用期內的員工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以上通知僅是單方通知的意思,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但是勞動合同有約定需要用人單位批準的除外。
勞動者辭職是否要單位批準?
1、一般情況下,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三十日一到,勞動關系就自動解除,并不需要用人單位的同意。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辭職時必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那么勞動者辭職時就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批準才有效。
2、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無需三十日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②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③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④ 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⑤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⑥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⑦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⑧ 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除合同特別約定,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規定的時間一到,勞動關系就自動解除,無需征得用人單位批準。在例外的一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不需提前三十日即可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索要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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