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勞動合同,如何保護自己權益
2005-11-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是一名客服人員,到目前為止,在深圳一家公司工作近半年了,當初公司口頭承諾月工資2000元,但只發幾個月就一直以資金緊張為由沒發了,目前包括年前的工資,已有三個月的工資沒有發放;我們要求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經理說已過了簽訂時間,就沒有和我們簽。
曾有同事到勞動局舉報過,結果公司只收到一封來自勞動局的信,事后這部分同事領完工資就走人了,而留下來的到目前為止已有三個月沒有發過工資了。
由于公司和我們之間沒有簽勞動合同,請問我們該如何處理,來維護個人的權利?
律師意見:
本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在本案例中,公司未與小何簽訂勞動合同,但小何在公司工作已經近半年,雙方實質上已形成法律上所講的事實勞動關系,該勞動關系亦受法律保護。同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過錯在于公司,公司的做法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和《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小何完全可以通過法律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可向所在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或向所在區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發放工資,并賠償相應損失。
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因此,小何還可選擇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賠償相應損失。
還需要注意的是,小何在采取保護措施前,需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關證據,用以證明自己和公司的事實勞動關系,如工作證、相關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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