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引出法律糾紛
2005-11-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勞動用工和合同糾紛不斷增多,由此而引發的爭議不斷增多。5月中旬,小店區法院狄村法庭受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與被告山西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王某系山西某公司職工。1998年11月,王某被安排到某公司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來,王某因工資報酬、醫療費用等問題,和單位發生糾紛。2002年8月,王某被單位勒令停止上班。王某向山西省某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訴,未果。無奈之下,王某訴至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山西某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產生的糾紛,應該根據《勞動法》予以解決。法院依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判決終止王某與原單位的勞動關系。山西某公司為王某補發工資及相應賠償金,并判令原單位為王某支付醫療費,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手續。
法官分析此案時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樣才能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任何不按照《勞動法》所實施的行為,均會影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勞動者的勞動權利。這類問題的出現,是一系列相關政策、配套措施尚不完善,新舊政策銜接脫節所致。完善勞動法規,切實保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利益,這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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