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也有“工作權”
2005-11-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公司認為未婚先孕不應受法律保護,不同意職工張小姐希望依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恢復勞動關系的要求。日前,虹口法院駁回了公司的訴請。
張小姐在一家置業公司任銷售員,勞動合同在今年2月7日到期。去年12月24日,張小姐經醫院檢查得知懷孕,后于今年1月4日領取了結婚證。2月9日,張小姐到公司上班,公司通知她勞動合
同已到期,移交手續后就不用再上班了。張小姐告訴公司自己已懷孕,要求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恢復勞動關系。她的說法得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
庭審中,置業公司認為,張小姐未婚先孕不應受法律保護,而且她也沒將懷孕的情況及時告知公司,所以仲裁的裁決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未婚先孕不應享受上述待遇的說法于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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