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身陷勞動合同條款圈套
勞動者身陷勞動合同條款圈套
2009年1月,小劉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今年4月她準備辭職,卻發現公司一直都沒有為她繳納社保,她要求公司補繳,公司卻以2009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寫著“社保自愿繳納”拒絕了小劉的要求。小劉哭訴著:當初簽訂勞動合同時并沒有看清楚該條款。現在想咨詢律師該勞動合同條款有效不?
律師解答:
《勞動合同法》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強制性的。公司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社保自愿繳納,是違法的,該條款無效。你可以向單位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
相關知識: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有五個特點:
(一)保障性。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二)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愿。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于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三)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于社會福利性質。
(五)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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