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崗位可以隨意調動嗎?
2011-01-0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我們常聽到朋友這樣說,**職位暫時無人接管,單位就把我調過去了,不知道什么時候能回原崗位?那么,用人單位是否有該權利在未征得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變更勞動者的崗位?
工作崗位應當是勞動合同約定的主要內容之一,所以勞動合同對工作崗位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無權單方面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實際上已接受,應視為同意變更。這里必須強調的是:其一,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含工作崗位),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補償金。其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其三,如果勞動合同(含聘任書)明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依法約定(如高層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命為總經理、副總經理,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兼總經理由合資各方委派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或依法定程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不服從崗位變更,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其四,對勞動者因被用人單位變更其工作崗位并限期調離而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勞動部辦會廳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指出:“職工因被單位限期調離而與單位發生爭議,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據《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 338號】的規定,按職工流動爭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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