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合理嗎?
廣東某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員工趙某因合同問題與單位發生糾紛。趙某于1971年8月入職該廠,該廠在1995年9月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雙方簽訂了合同期限從1995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的勞動合同,并一直保持勞動合同關系。2003年8月12日,該廠向趙某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趙某表示愿意續訂合同,要求合同無固定期限。8月29日該廠向趙某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與趙某續訂合同,另提交合同期限為二年的合同文本。但趙某堅持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雙方在續訂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上出現分歧,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該廠與2003年9月12日向趙某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不與趙某續訂于2003年9月30日屆滿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系終止。趙某對此有異議,并到有關部門投訴。
問:趙某因合同期限與單位發生糾紛,請問勞動合同期限有哪幾種?
答:目前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第一種是有固定期限,即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如1年、3年等;第二種是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不規定具體期限,通常理解為長期合同或終身合同;第三種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招工時雙方約定完成一定工作,一旦這一工作完成,勞動合同就自行終止。
問:什么情況下單位應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為了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也為了適當照顧老職工,增強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感,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問:趙某1971年8月入職該廠,像他這種情況,用人單位是否應與其簽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答:趙某已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三十年以上,且雙方已同意續延勞動合同,趙某又提出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符合勞動法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問:趙某與單位因合同期限問題發生分歧,該廠在上一份合同期限屆滿后,不與趙某續訂合同,導致最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該廠的這種做法有無不妥之處?
答:在這一案例中,趙某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有關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條件,且明確提出了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要求,該廠為了不與趙某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這是一種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
問:如果該廠最終與趙某終止合同,那么趙某能否得到一些補償?如何計算?
答:首先要說清楚的是,在這個個案中,該廠不能終止與趙某的勞動關系。其次再說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按照今年5月份修改后的《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
問:職工想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注意什么問題?
答:對于86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無論哪一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都不再計發生活補助費,因此勞動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對勞動者來說顯得尤為重要。職工想與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把握好勞動法第二十條的幾個內涵:一是工作年限的規定,勞動者必須是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二是要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只能在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后,才能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三是必須明確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最好是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留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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