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4場官司,所為何事?

唐先生前來本報投訴,他說,自從去年6月30日上海紫燕模具工業有限公司以泄密為由,向他發出了《立即停工、停職的處理決定》后,為了索要工資等,他被迫與公司打了四場官司。而其中三場,公司在被裁決支付其工資的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或要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如此維權,太艱難了。
2011年1月12日,唐先生帶著一疊材料,來到本報投訴說,他原在上海紫燕模具工業有限公司擔任設計制造部經理,2010年6月中旬,企業領導說接到了匿名信和照片,證明他對外泄露了企業的項目機密。他表示自己沒有做過此事。但2010年6月30日,企業領導向他發放了《關于對唐某某立即停工、停職的處理決定》,《決定》稱,調查的初步結果顯示,此事是公司設計制造部經理唐某某所為。公司決定從即日起對唐某某進行停工、停職處理。公司將根據調查的最終結果及事態發展的情況,對唐某某進行最終處理,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索賠、追究刑事責任等。
唐先生說,收到《決定》后,他無法再上班。但去年7月20日,企業發放工資時,扣了他6535元,為討工資他申請了仲裁。
庭上質證互不相讓
仲裁庭上,當事雙方互不相讓,仲裁庭經審理后查明,唐先生的月基本工資為9188元,還有工齡工資、全勤工資等。唐先生在用人單位處實際出勤至2010年6月30日,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至8月20日,結算唐先生2010年7月的工資為基本工資3133元,工齡工資100元,合計3233元。
在質證中,雙方就唐先生是否泄密爭論激烈。對于用人單位的處理《決定》中的陳述和判斷,唐先生認為不是事實。而用人單位為了證明泄密行為的存在,又提供了一組電子郵件及附件的打印件,以證明公司有員工使用某型號手機拍攝項目的照片,并將照片發送給發包方的人員,故該事件給公司商譽及經濟方面造成了損害。唐先生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
用人單位還提供了一份2010年6月10日登記的2010年3月27日接觸該項目的人員名單,以證明唐先生所持手機型號與泄露項目的發送源手機型號完全相同,是泄密事件的直接責任人。
名單上登記有人員使用的手機型號及是否有攝像頭的情況,部分人員未登記或登記型號不詳。
唐先生對該名單的真實性也不予認可,其理由是登記日期為2010年6月10日,不能證明2010年3月27日當日其他接觸項目的人員不使用該款手機。
用人單位還提供了一份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單,證明企業已就泄密事件向公安機關報案。唐先生對該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認為立案日期為2010年8月6日,而企業已于20 10年6月免除了唐先生的職務。
索要工資獲支持
仲裁庭經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所述泄密事件的泄密對象系項目發包方公司的相關人員,而未能證明該事件給其造成的損失。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泄密照片系由某款手機型號所攝,且其提供的名單顯示的員工手機型號之登記并不完全,而登記日期又在其所述事件發生之日的兩個月后。用人單位提供的警方接報回執單,僅能證明其已就該事件提請公安機關處理,并不能證明其所述事件系唐先生所為。
仲裁庭認為,唐先生2010年6月30日之后的停工系用人單位造成的,故唐先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0年7月的工資差額6535元的請求,仲裁委予以支持。而唐先生提出的該差額100 %賠償金的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仲裁委不予支持。
唐先生說,他去年9月中旬接到裁決書后,覺得自己可以重新回到工作崗位上了。哪知,用人單位一紙訴狀,以“撤銷仲裁委裁決書”為由,將他告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一中院受理該案后,于去年11月17日開庭審理,但至今還沒有判決。
唐先生說,由于他一直無法工作,他只得在去年9月再次把企業告上仲裁庭。這一次,唐先生提出了3項請求:1、撤銷“停工停職”的決定,恢復原崗位工作;2、支付2010年7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的停工停職期間工資差額6535元及該筆差額的25%的賠償金;3、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13473.10元。
二度仲裁再獲勝
仲裁庭上,用人單位對唐先生提出的三項請求同樣不予同意。其認為,唐先生于2010年3月27日起擔任了用人單位與發包方公司的項目負責人,簽訂了保密協議,現項目照片信息已泄露,因此,用人單位追究唐先生作為項目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決定自2010年6月21日暫時免去他的職務。后經用人單位調查,唐先生有泄密嫌疑,用人單位又在去年6月30日對唐先生作出停工、休假處理決定,唐先生也同意了該決定。
針對用人單位的說法,唐先生認為,用人單位在2010年6月30日作出的停工、停職決定,不具有暫時性,而唐先生在2010年6月21日并未收到停職決定。
又是一場針尖對麥芒的較量。
仲裁委認為,根據前一仲裁書認定,用人單位未能證明唐先生泄露商業秘密、造成經濟損失,或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所以,對用人單位提出追究唐先生作為項目負責人的相應責任而對唐先生作出停職決定的陳述,仲裁難以采信。仲裁委最終裁決:1、用人單位支付唐先生2010年8月工資差額6535元;2、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3471.10元。唐先生的其他請求則未獲支持。
6個月打了4場官司
第二次仲裁裁決后,因唐先生獲仲裁支持的標的金額超過了12個月的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非一裁終局案,用人單位遂向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可是,唐先生8月以后的工資,公司依然沒有按原來的標準支付,唐先生只能第3次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0年8月21日至9月20日的停工停職期間的工資差額和25%的額外補償金。這一次,仲裁委的裁決對唐先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0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20日工資差額的請求給予了支持。
由于用人單位還是讓唐先生“停職停工”。唐先生只得第4次申請仲裁,提出支付工資差額至勞動官司結束時和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唐先生說,打贏第4場官司后,他已筋疲力盡。可是,用人單位再次起訴至區人民法院,由于一中院審理的首案尚未審結,區人民法院以“因本案必須以另一案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案尚未審結,本案中止訴訟”。
唐先生說,他還是沒有獲準上班。如果過了今年的1月20日,他拿到的還是3000多元工資,他又要打第5次仲裁官司了。
記者手記
看起來,用人單位與唐先生之間的“結怨”,隨著一次次官司的進程,似乎越結越深。
記者也深表擔憂,唐先生的勞動合同要到2003年才結束,難道當事雙方就這樣無休無止地把官司進行到底?記者勸當事雙方還是考慮一下訴訟成本吧。唐先生的4次仲裁官司,均聘用了代理人。而用人單位其中3場聘用了代理人;其起訴至區人民法院的訴訟,還一次聘請了兩位代理人。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請代理人自然也是要花費的,不管是企業的費用,還是個人的費用,用在官司場上兵戎相見值得嗎?“紫燕”的上級是紫江集團,對自己下屬企業與自己的職工一次次訴訟,似乎應該及時介入,予以調解,終止這場因所謂泄密引發的勞動爭議。
當然,記者并沒有阻止用人單位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利益的想法。如果用人單位堅持認為,一定要澄清事實。那么,選擇法律途徑繼續把官司打下去,也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力。但當事雙方長期占用社會公共法律資源,也是令人扼腕嘆息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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