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病人輸液張冠李戴 粗心護士被辭退狀告醫院
2011-07-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一個粗心的護士為病人輸液張冠李戴,醫院解除了與其勞動合同。該護士認為醫院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為此告到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訴稱:自己于1994年12月到被告某醫院擔任護士。2008年3月,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被告醫院開始為朱某繳納各項社會保險。2009年3月,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0年11月17日8時30分,自己將36床病人的“頭孢替安”液體輸給26床病人,后被查房醫生及時發現,病人未發生意外。2010年11月24日,被告醫院作出與朱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于當日通知朱某。
后原告向北京市平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94年12月至2008年2月期間養老保險補償金、2010年2月雙倍工資、2011年2月、3月工資等共計116 024元。仲裁委駁回了原告的仲裁請求。現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認為此次事故時在工作中出現的一次小的失誤,且被及時發現,未給病人及某醫院造成損失,沒有達到嚴重程度,被告醫院無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故訴至法院。
被告平谷區某醫院辯稱,原告朱某作為職業護士,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和責任心,多次在工作中違反醫療護理常規和醫院的規章制度,且對護理工作的重要性及差錯事故缺乏充分認識。朱某曾于2007年11月21日在執行醫囑時將應在24小時輸入的“尼莫地平”液體在14小時內輸完。該藥快速輸入人體,可能導致病人死亡。而此次朱某錯輸的“頭孢替安”必須做過敏試驗,否則遇過敏體質病人,輕則出現過敏反應,給患者帶來痛苦,重則導致患者死亡。故醫院有權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和醫院的規章制度,與朱某解除勞動合同。
據悉,本案將于近日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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