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簽千萬補償備忘錄被開除 求復職敗訴
外企高管吳某因擅自與其他公司簽署千萬元補償備忘錄,而被所就職公司開除,為此,他訴至法院,要求外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3月2日,上海市南匯區人民法院對該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對原告徐先生要求被告上海某外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等訴求不予支持。
2005年12月8日,原告吳某以被告某外資公司“亞太一區經理”的身份,與常州一公司簽署補償給對方公司一千多萬元的諒解備忘錄1份,并提出了具體補償方案。2006年1月,被告外資公司以原告吳某無權簽訂諒解備忘錄,其行為已嚴重違反勞動法律和公司制度為由,決定立即與吳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吳某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被告撤銷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恢復勞動關系等。該仲裁委員會于同年6月作出裁決:對原告的申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請求解決。 在法庭上,原告吳某訴稱,簽署備忘錄的行為屬于原告日常工作,且未給公司帶來任何損失,只是一種建議性說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公司不產生直接影響。而被告在沒有任何依據的情況下作出開除吳某的決定,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現請求判令恢復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等。
被告則辯稱,原告擅自越權簽署備忘錄,并提出價值達一千多萬元補償方案,其行為給被告形象帶來極其不利的影響,給被告的經濟利益造成巨大風險。被告基于原告的嚴重違紀事實,依照勞動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對原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并無不妥,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吳某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理應知道應在職權范圍內或經授權才能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以維護就業單位的權益。現原告擅自越權簽署標的高達一千多萬元的補償備忘錄,已給被告方帶來了賠償風險和聲譽影響。其過錯行為,實際上已經符合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被告作出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無不當。故法院對于原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等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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