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簽勞動合同該如何處理?
企業常常會遇到很多人事管理方面的困惑,例如企業與員工原勞動合同到期后,員工卻遲遲因為各種原因拖延與企業簽訂新的勞動合同。許多企業甚至還因此反而遭到員工的投訴以及事后要求企業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的勞動仲裁案件,在此,我就企業應當如何應對談下自己的看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對于企業來說,最大的風險就在于合同到期后,若員工遲遲不肯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這段期間,企業是否也要因為對方的不作為而承擔雙倍工資的責任,可能有些企業會想,我已經讓員工簽,但是由于其自身原因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這個責任應該不用我企業來承擔吧?但是這一法條設置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權益,以避免因約定不明而致使員工在糾紛和爭議中無法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從本法條中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僅取決于是否確實存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而并不受不簽合同緣起于誰的過錯的影響。
所以,仲裁委或者法院不會因為是員工殆于簽署合同而支持企業方,那么企業對此有什么解決辦法來避免用工風險么?
一、對于新入職的員工,須簽訂勞動合同才可上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當即不予錄用。亦即嚴格遵循先簽勞動合同再入職的原則,不簽合同一律不許錄用。
二、通過完善員工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若員工不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屬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企業對此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于特殊員工,可以令其簽署《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申明》,申明其是自愿不簽訂勞動合同,同時放棄要求雙倍工資以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并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那么,對于那些既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又不愿意簽署《申明》的員工怎么辦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的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損失的權利,即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只能容忍1個月,對1個月的期限來臨之前仍然拒簽的,應當及時地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這樣才能不涉及二倍工資和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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