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不簽合同,糾紛時獲風險
2009年5月1日,在同鄉黃國洪的介紹下,受害人楊先青入職清遠縣元崗九村布碎廠,工廠以漂染碎布為主要業務,包吃包住,工資采用如下計件方式:每漂染一斤匹布,工廠給一定數量的金錢(單價),今年的單價為0.11元/斤,月底根據本月的工作總量結算工資,人員進出需要經過老板黃世球的同意許可。2009年6月4日,楊先青在漂染碎布時,突感胸悶,后經向黃世球請示,并經其同意后,被送往沙河衛生院急救。經過近2個小時的搶救,于當晚12時左右,搶救無效死亡。在黃世球繳納醫療費后,衛生院將該院的收費發票及死亡證明書交與黃世球。
以上事實,由黃世球出具的工資結算《證明》和黃國勝的證言和申請人向沙河衛生院調取的死亡醫學證明書的底單(內有關于勞動關系的記載)等證據證實,這些證據之間已形成證據鏈條,之間能相互印證,并且被訴人的負責人黃世球的書面陳述答辯中,也沒有否認,應當予以認定。
二、被訴人的負責人黃世球在其書面陳述答辯稱,其和黃國洪之間是個人承包關系,楊先青在該廠做工和其沒有關系,這不是事實,而是黃世球在申訴人申請仲裁后為逃避責任而故意搬弄是非,黃世球在楊先青死亡后出具工資結算《證明》和補償《協議》,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被訴人的負責人黃世球的在其書面陳述答辯中,一方面稱只聘請黃國洪一人,工資發放也只對黃國洪,另一方面又用被訴人和黃國洪之間是個人承包關系,,加以否認;一方面稱其和黃國洪之間是個人承包關系,另一方面講黃國洪就楊先青入廠一事向其請示,黃世球不同意聘用,故楊先青在該廠做工和其沒有關系;一方面稱不同意聘用楊先青,另一方面承認認可默許楊先青在其廠做工。上述黃世球的在其書面陳述答辯中言辭閃爍,眾多矛盾,說明其在說的不是事實,其目的只是為了逃避責任、逃避懲罰。
另外,2009年6月7日,就楊先青工資一事,在當地派出所沙河派出所的調解下,黃世球出具了對楊先青和黃國洪的工資結算《證明》, 原文為“證明,小黃和楊先清做工的工資本人沒有和楊先清的家人結算 沒有結算。 黃世球 證明人:黃金焯 2009.6.7號。”其中的小黃和楊先清即指黃國洪和受害者楊先清。這很直接的說明楊先青死亡前曾在被訴人處打工,之間曾存在過勞動關系。
同日,黃世球和曾孝云等書寫《協議》,黃世球同意就楊先青的死亡“補償”30000元,此事也說明了楊先青是被訴人的員工,楊先青的死亡一事和被訴人清新縣元崗九村布碎廠及黃世球有關,故被訴人和其負責人黃世球有義務就此事繼續處理。
綜上,代理人認為楊先青2009年6月4日死亡前在被訴人清新縣元崗九村布碎廠做工,和被訴人清新縣元崗九村布碎廠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黃世球的個人陳述答辯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其目的只不過是為了逃避責任,逃避懲罰罷了。
以上代理意見,供仲裁庭在仲裁時參考。
下一篇:試用期內,無理解除合同需補償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