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勞動爭議一案(調解)
本院于200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與被告北京市某食品公司一般勞動爭議一案。依法由審判員XXX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XX、XXX組成合議庭,使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訴稱:我自2004年10月起至被告單位工作,職務為絞肉工,月工資1200元。2005年2月21日上午8時,我與他人共同操作一臺絞肉機時,我的右手卷入絞肉機內,致右手手背斷裂,右手中、環指自近手掌處切斷。我住院治療期間的醫療費被告已結算完畢,但因被告未向有關部門申報工傷,我無法領取相關的工傷賠償。我曾要求被告支付工傷賠償,但仲裁部門未予支持。故我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我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2443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05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費500元,護理費1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7550元。
被告辯稱:原告在我單元任職情況屬實。原告的工傷情況亦屬實。但此前因原告未進行工傷等級鑒定,對于相關費用的標準不確定。現我單位同意有關部門對于原告的工傷等級進行鑒定后,依據鑒定結論協商原告的工傷賠償費用。
2007年9月5日,北京市東城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鑒定結論:唐某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傷殘八級。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告唐某與被告北京市某食品公司簽訂本協議之日雙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被告于本調解書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三千八百元,同時支付二零零年九月三十日之前的工資、加班費、存休工資等二千二百元;
三、被告北京市某食品公司于本調解書生效后三日內支付原告唐某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一萬零一百八十三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萬元,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四萬五千一百二十一元,住院伙食補助費一千一百六十元,殘疾輔助器具費等三千五百三十六元,以上共計七萬元。
四、原告領取上述款項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已結清,全部糾紛解決完畢,原告不再追究被告因工傷或勞動關系履行期間的任何責任。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負擔(已交納)。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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