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有書面約定
2011-09-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申請人小建稱,自己于2007年12月10日到天方公司第一項目部上班,天方公司單方面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每月工資為4000元,自入職以來公司一直沒有與本人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故請求按非試用期標準支付工作期間工資差額1315元。
天方公司辯稱,小建于2007年12月10日到公司上班,試用期為兩個月。工資已按照考勤如實發放,其要求補發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經仲裁委審理查明,小建2007年12月10日進入天方公司,對于工資標準,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工資3200元,小建主張試用期為1個月,天方公司主張試用期為2個月,雙方對期滿后工資標準為4000元/月無異議。2008年1月底小建向天方公司口頭提出辭職申請,天方公司當天同意,并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
[裁決]:天方公司支付小建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1月31日工資差額1315元。
[案例評析]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雖然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根據小建為天方公司提供有償勞動并接受管理的事實,仲裁委確認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對于小建提出的請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試用期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該試用期不成立。據此,天方公司應按照非試用期4000元/月工資標準支付小建工作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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