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也應享受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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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工作中身亡 是享受“醫保”待遇 還是享受“農合”待遇
?案例再現
老張從河北保定老家來北京打工已經有好幾年了。之前,他先后在工地、餐館等地工作。后來通過親戚介紹,來到一家學校的食堂負責衛生保潔工作。這個工作和他以前干過的其他工作相比,風吹不著、雨淋不著的,而且也沒有那么辛苦。于是,老張在這所學校一干就是五年。
但是,好景不長。一天上午,老張在工作中突然暈倒,同事們把他送到醫院后,經診斷為腦溢血,雖經兩次手術搶救,終因病情嚴重,醫治無效去世。老張的兩個兒子在料理完后事,因老張在住院搶救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等問題與校方發生爭議。老張的兒子認為老張是在工作中發病身亡的,學校應該根據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老張的醫藥費。而學校則認為,老張不是學校的正式員工,而且他也不是城鎮職工。不應該按照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支付醫藥費。為此,老張的兒子與校方多次協商后,仍然沒有達成共識。隨后,老張的兒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作出了對該學校:“按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老張家屬相關醫療費用”的決定。但這個裁決結果,學校不認可。學校以“老張生前是合同制農民工,應依法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而不應該享受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為由,將張某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作出了判決,學校以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支付張某親屬相關醫療費用。判決下達后,雙方對此都沒有再提出上訴。
?法律評析?
這個案件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農民工因病住院治療是按照城鎮職工享受社會醫療保險待遇,還是應該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二?患病、負傷的;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所以,參加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
在這個案例中,老張雖然來自農村,是農村戶口。但是他在學校工作了五年,與學校存在勞動關系。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學校應當為老張參加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而學校沒有為老張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故老張生前患病的醫療保險待遇的給付責任,應當由學校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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