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期間合同不能解除
案情簡介
郭某與某汽車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生病,2007年10月30日早晨8點左右郭某給公司的總經理打電話,向他請假。總經理聽后,讓他再給主管業務部的張主任打個電話,于是郭某給業務部的張主任打了電話,告訴他自己因病不能上班。由于病重,郭某于2008年1月7日才去公司交病假條。期間,郭某收到公司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函,但公司沒有向郭某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也沒有辦理有關手續。隨后,郭某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1、要求雙方勞動合同期限順延到醫療期滿;2、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1月份的病假工資584元。
某汽車公司認為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是2007年12月31日終止,現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系。由于自11月2日起聯系不上郭某,郭某未到崗上班,不同意支付郭某11月份的工資。
案件處理
仲裁委經調查了解到:2007年10月30日郭某因腰椎間盤突出癥到醫療部門就診,醫療部門開具“全休貳周”的病假證明,此后郭某從醫療部門開出的病假證明至庭審期間。
2007年11月29日郭某收到某汽車公司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函,但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公司沒有向郭某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也沒有辦理有關手續。庭審中,該公司認可郭某2007年11月屬于病假,同意支付郭某病假工資584元。仲裁委還了解到,郭某在該公司的工作年限為5年以上,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為10年以上。
裁決結果:某汽車公司支付郭某2007年11月份病假工資584元,駁回郭某的其他申訴請求。
案件分析
根據郭某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某汽車公司工作的年限,在其患病期間,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最長可享受9個月的醫療期。鑒于雙方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郭某的醫療期限未滿,且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郭某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某汽車公司應當將雙方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止。鑒于某汽車公司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沒有向郭某出具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也沒有辦理有關手續,勞動合同未依法終止,雙方爭議并未實際發生,仲裁委對其請求不予處理。
關于要求支付2007年11月份病假工資584元的請求,庭審期間,某汽車公司表示同意支付郭某2007年11月份病假工資584元,仲裁委對此不持異議,對其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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