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扣了工會主席工資 怎么辦
某外商獨資企業成立后,全體中方員工一致推選制造部部長肖某為公司的工會主席。由于肖某既是公司的生產骨干,又敢在外國老板面前替員工說話,所以,員工們對他都很敬佩。去年,肖某被某區工會評為“優秀工會干部”,并且還被選舉為區工會會員代表。
今年初,區工會決定1月13日(星期三)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要求肖某參加。當肖某拿著會議通知向公司請假時,總經理表示,現在公司的生產很忙,制造部更是忙得不可開交,如果肖某去外面開會,很可能就會影響生產,因此,他希望肖某不要去開這個會,還是留在公司指揮生產。肖某卻認為,自己既然是區工會的會員代表,就應該出席這次代表大會,于是,他表示堅決要參加會議。總經理最后表示,“你去開會也可以,但必須要把制造部的工作事先安排好。”
1月13日肖某參加了區工會召開的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但到了月底,當肖某到公司財務部領工資時卻突然發現,自己被扣了一天的工資。經詢問才得知,因為1月13日他外出參加會議,電子考勤卡上記錄為缺勤,公司對此按事假進行了處理,所以扣發了當日的工資。
肖某認為,自己開會之前請了假,且把制造部的工作也已安排妥當,根本沒有因為開會而影響部門的生產,公司扣發工資是無理的。在與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他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了仲裁請求:要求公司補發其1月13日的工資。
公司向仲裁機構答辯到:肖某在公司生產繁忙時,請假外出開會,對公司生產很不利。在這種情況下,總經理準許其參加會議,已屬十分照顧。對其按事假處理,更是合情合理。因為畢竟他當天沒來上班,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理應扣除工資。
公司是否可以扣發肖某的工資?
點評:
勞動者在何種情況下,未參加勞動和工作,用人單位仍須支付工資?
對此問題,勞動法中有如下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這條規定中的“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是指下列活動:⑴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⑵當選代表出席鄉(鎮)、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所召開的會議;⑶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⑷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⑸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⑹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按照上述第⑵種情形,本案中的肖某作為區工會的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屬于依法參加社會活動。因此,他不僅有權占用工作時間去參加此會議,也有權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
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雖然未參加勞動和工作,致使用人單位受到一定的損失,但從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來講,勞動者在此期間所創造的價值遠遠大于用人單位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因此,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綜上所述,公司應負有向肖某支付參加會議期間的工資的法定義務。公司對肖某按事假處理,并以按勞分配原則為理由,扣發工資的做法是不符合勞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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