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
2011-11-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變更可能是基于各種各樣的原因,比如用人單位經營情況的變化、勞動者身體狀況的變化、不可抗力發生、國家政策調整等,但無論何種原因,勞動合同變更的方式只有一種,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對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23條明確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就變更不能協商一致,那么即變更未成,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這是通常情況,但個別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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