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的時間效力
2016-04-1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法的時間效力即是指勞動法何時生效、何時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由于我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較多,因而其生效及失效時間也不盡相同。一般有兩種:一種是法律規范性文件本身規定了從其通過或公布之曰起生效,如國務院2008年9月18日發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該辦法明確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另一種是通過或公布之日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在該法律規范性文件中規定施行日期,待施行日期到來時,該法律規范性文件開始生效,如勞動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該法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勞動法失效的時間,一般也有兩種:一種是法律規范性文件本身明文規定了失效時間或失效的特定條件,當失效時間或特定條件出現時,該法律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另一種是國家制定了與舊法律規范性文件內容相同或相抵觸的新的法律規范性文件,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明確規定舊法律規范性文件失效或雖不明確規定,但舊法律規范性文件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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