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
2016-10-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試用期是選擇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那么,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
一、勞動合同如何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試用期是選擇條款,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
2、勞動合同約定條款、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
1)試用期、培訓;
2)保守商業秘密、競業限制;
3)補充保險、福利待遇;
4)違約金條款、離職工作交接條款;
5)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面通知的送達條款;
6)約定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調整工作崗位的,工資會按照調整的崗位適當的調整。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合同約定終止條件
1、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一致解除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協商解除,合同事先約定以某種法定以外的條件解除;
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協商解除,這種約定的解除因違反法定條件不能成立。
2、勞動合同約定終止條件
約定終止條件應是法定解除條件之外的條件;
約定的終止條件應該是除時間之外的某種事件或某種行為;
約定的終止條件必需是合同生效前尚未出現的客觀情況;
約定終止條件要充分考慮生產經營特點;
約定終止條件要兼顧到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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