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自行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嗎?
提到勞動合同,大家都不陌生,在確定工作時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然而在勞動糾紛頻發的今天,不簽勞動合同、拖欠勞動報酬是出現最多的糾紛。
勞動者可以不訂立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必須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不愿意訂立的,可能會被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在上班一個月內被解除合同的,勞動者不能獲得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如果是在一個月后不滿一年期間被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獲得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建議勞動者及時訂立勞動合同,否則可能會承擔一些不利后果。
除此之外,勞動者不愿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辦法強制勞動者來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單位需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對于已經工作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員工,明示拒簽勞動合同,對于單位而言,存在兩大風險。一種風險是不簽勞動合同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但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不簽勞動合同很難納入到勞動合同法39條關于員工過失解除勞動關系不給經濟補償金的范疇);第二種風險是維持勞動關系,但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可能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自行約定合同解除條件嗎?
勞動合同中不可以隨意約定合同解除條件。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三類。該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規定了明確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勞動合同法》規定,賦予勞動者享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但用人單位是不享有這種權利的,因為法律對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規定得非常明確。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從上述規定可知,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反之,違反法定條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無效的。也說明,即使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其他解除條件,仍因違反法定的解除條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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