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
一般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并不能算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因此很多人認為,在試用期內的一般是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那從法律角度分析,到底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嗎
按照法律規定,即使是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由此可見,試用期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而不是一個單獨的有關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生效和終止的時間都應包括試用期在內,而且計算勞動合同期限也應當包括試用期。
二、試用期工資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嗎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系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三、試用期工資有何確定標準
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試用期的社會保險由誰來交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訂立勞動合同。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自《勞動法》實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單位招用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員工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雖然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屬于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但這并不影響雙方之間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在試用期要簽勞動合同,而不是很多人認為的簽訂試用期合同。一般來講試用期的內都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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