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解除證明有用嗎?
2017-02-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當下員工流動率比較高,員工離開原公司入職新公司,辦理社保以及失業金的領取都可能要用到原單位開具的勞動關系解除證明。那么大家可能對這個勞動關系解除證明有什么用處不太清楚,勞動關系解除證明有用嗎?下面小編就為您介紹一下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相關情況。
一、勞動關系解除證明的作用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是原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用來給新單位看,勞動者可以以此證明在和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當前沒有勞動關系存在。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是原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的協議,涉及勞動者同意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支付多少經濟補償金等內容。
二、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法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是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履行中,提前終止合同,并對因提前解除合同,重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共同意思表示。簡言之,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屬雙方重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文件,該文件對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即雙方均受該協議內容的約束。
所以,如果屬于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的,該協議書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有效,雙方應按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
但是如果不屬于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情形,用人單位無權終止勞動合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者仍享有法定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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