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沒有提前通知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2017-02-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們知道勞動法對于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是有很嚴格的時間要求,但是對于企業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與否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案例導入:
小吳與某外貿公司簽訂了三年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前三天卻被突然告知其要與其他人交接工作了,稱公司與其的勞動合同將于三天后到期,期滿后不再續簽,小吳對此覺得公司不合理,其認為公司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其不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說勞動合同我們雙方各執一份,小吳理當知道合同終止時間,所以無需提前告知。那么,企業沒有提前告知其會不續簽勞動合同,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
二、案例分析:
1、不合法,理由如下:
(1)根據單位提前三天才通知終止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按照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將終止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現在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前三十天通知,應當向支付延遲通知的賠償金。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第二項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對于企業沒有提前通知員工不續簽的,企業是不合法的,要賠償員工延遲通知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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