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在“三期”維權要把握的五個問題
對于女職工“三期”是很容易出現勞動糾紛,作為女職工有是弱勢群體,他們在這“三期”內發生勞動糾紛該如何維權呢?其實,女職工要是“三期”內發生勞動糾紛要維權就要把握這五個問題。請看下文。
一、首先了解女職工的“三期”指的是什么?
女職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產期、哺乳期。
1、孕期:孕期就是懷孕周數,醫學上的孕期是指從末次月經的第一天(并不是從同房的那天算起)開始,到分娩結束,了解孕期知識。通常為四十周。
2、孕產期:每一位孕婦都難以較準確地判斷受孕的時間,所以,醫學上規定,以末次月經的第一天起計算預產期,其整個孕期共為280天,10個妊娠月(每個妊娠月為28天)。孕婦在妊娠38-42周內分娩,均為足月。由于每位女性月經周期長短不一,所以推測的預產期與實際預產期有1-2周的出入也是正常的。
3、哺乳期:哺乳期是指產后產婦用自己的乳汁喂養嬰兒的時期,就是開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這段時間,一般長約10個月至1年左右。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規定: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三期”女職工維權要把握的五個問題
(一)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哪些?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辦發〔2012〕619號)附錄第三條對于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有明確規定:
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2、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的作業;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4、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5、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6、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7、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8、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9、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10、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辦發〔2012〕619號)附錄第四條規定了女職工在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
1、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第一項、第三項、第九項;
2、作業場所空氣中錳、氟、溴、甲醇、有機磷化合物、有機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女職工休產假是如何安排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辦發〔2012〕619號)第七條規定: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2016年我國全面放開二胎,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98天產假”,而大家關注的晚婚晚育假已經取消了,改為獎勵性產假,由各地自行規定,全國無統一標準。
(三)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權益?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辦發〔2012〕619號)第九條規定: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四)女職工在“三期”遇到或需要調崗怎么辦?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女職工休完產假返回單位上班,發現原崗位已被人頂替的現象,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辦發〔2012〕619號)第五條規定,除了女職工正在從事的工作屬于女職工法定禁忌勞動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對“三期”女職工調崗,必須征得女職工本人同意,并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如果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可否主動提出調崗呢?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辦發〔2012〕619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五)女職工在“三期”時勞動合同期滿如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簡而言之:也就是說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時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一般應當順延至嬰兒滿1周歲為止。如單位違反上述規定,執意按照勞動合同載明的期滿日期終止與“三期”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屬于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按照法律規定,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下一篇:勞動者的解約權和辭職的手續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