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自動離職與解除合同
上下班時間太長了,工資幾年沒增長了、崗位沒有提升、和同事相處不夠融洽、公司剝奪勞動力等原因,勞動者選擇自動離職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我們該如何區分?下面小編為您一一介紹。
自動離職與解除合同的區分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例如,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或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
1、自動離職區別于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在法定情形下,勞動者享有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是說,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行使預告解除權和即時解除權時均應告知用人單位。而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若不符合上述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自動離職區別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由于勞動者自動辭職后,雙方勞動關系是否解除處于不確定狀態,用人單位難以以辭職確定解除勞動關系的事由,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以自動離職為由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自動離職也區別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作為一種雙方行為,無論是勞動者首先提出解除還是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只要對方同意達成一致意見,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首要條件就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意,而勞動者自動離職與用人單位按自動離職處理均不屬雙方合意解除。
因此,自動離職并不必然產生法律效果。在不符合法定情形下,自動離職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可基于法律規定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用人單位基于勞動者這一事實行為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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