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能否隨便被除名?
對于一個勞動者而言,要是被單位除名的話,其實也就意味著單位將其開除了,換言之也就是單位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有的時候,可能單位因為一些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將勞動者除名,那從法律角度分析的話,勞動者可以隨便被除名嗎?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介紹這個問題。
一、勞動者可以隨便被除名嗎?
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采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具體條件如下:
一是職工經常曠工無正當理由;
二是批評教育無效;
三是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
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應當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在積累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但應對符合除名條件的職工及時進行處理。須注意的是,上述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只適用于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
二、用人單位除名職工時應注意什么?
除名處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除名只是一種處理形式,不是行政處分。除名的唯一條件,便是職工沒有正當理由超過法定期限脫離工作崗位即曠工的。所謂曠工,是指職工未按照正常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缺勤。
2、勞動合同制工人因無故曠工超過法定期限被企業除名時,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3、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也就是要給當事人一個申辯的機會。
4、單位按程序作出的“除名”決定,應當以書面的方式送達給相對人。
我們需要看清一個情況,那就是要是允許用人單位將員工隨意除名的話,勢必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因此,在法律方面才會對員工隨意被除名做出了相應的限制,只有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單位才能將員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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