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2017-08-2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為保障雙方權益,那么《勞動合同》中關于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規定,有哪些呢?
1、用人單位無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存在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以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告知勞動者理由。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終身合同。在出現下述述的情形時,也可以依法終止。
2、用人單位附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的意見,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3、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注意: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勞動者的損失,即: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根據工作年限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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