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
用人單位想要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那么什么時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效力認定呢?
一、用人單位如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欲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均需以書面形式通知。在企業的實際管理中,人力資源部門在向員工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時,時常遇到一些員工以種種理由,拒絕接收或雖收取文書但拒絕在回執上簽字,致使解除勞動合同文書無法送達本人,給企業管理者造成了極大的困擾。對于如何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書》,應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文)的規定執行,本著對職工負責的精神,應采取以下三個步驟:
首先,應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本人拒絕簽收或直接送達有困難,則應將當面送達的情況作出書面說明,以保留證據。
然后,應采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若沒有這份證據,則即使采取公告方式送達,也是無效的。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總之,人力資源部的同事應當認識到,只要依法按送達程序操作,解除勞動合同文書是肯定能送達到的。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回執上簽字,只表明收到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不說明其是否同意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如果員工對公司的決定不服,則可依法申請勞動仲裁,主張權利。
二、辭職與辭退
辭職與辭退是相對應的兩種行為和兩個概念。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自身的狀況和用人單位的情況,依法、依約提出并實施結束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而辭退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經營的情況及勞動者的狀況,依法、依約提出并實施結束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這兩個概念雖然在勞動法律規范性文件當中已經少見,但是在人事法律規范性文件中依然存在。因此,用人單位在內部規章制度中繼續運用這兩個概念,與法律規定并不抵觸,因而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應當明確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以便準確運用。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一般包括違紀解除勞動合同辭退、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辭退、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辭退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辭退,以及終止勞動合同辭退等五種情形,此外對事實勞動關系而言,還有終止勞動關系辭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送達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并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對事實勞動關系而言,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送達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并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
用人單位的辭退通知書沒有送達勞動者,該通知書則是無效的;而被送達的辭退通知書從何時開始生效呢,是用人單位決定辭退勞動者之日,還是辭退通知書送達之日?目前,在執法、司法實踐中的認識是不一致的,有的認定為用人單位做出辭退決定之日,有的則認定為辭退通知書送達之日。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辭退通知書的生效時間與送達時間是否是同一時間?如果不是,則它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又是怎樣的?對這個問題,有必要認真研究,準確把握,以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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