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么賠償
2017-08-2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一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可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提供補償?小編為您介紹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什么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主要有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不愿續簽和勞動者不愿續簽。
用人單位不愿續簽,應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金怎么計算?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不愿續簽,單位無需為勞動者提供經濟補償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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