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嗎
我們都知道,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是公司提出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需要支付補償金的。那,如果是員工個人有更好的發展機會,想要跳槽,在合同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嗎?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下面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解答“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嗎”的問題。
一、個人解除勞動合同有經濟補償嗎
個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1、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2、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是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對于“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獲得補償金嗎”問題的解答,如果您還有其它疑問,可以登陸勞動法律網閱讀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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