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解約應支付違約金是否合法?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某人考取研究生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合同期未滿勞動者單方面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交納違約金二萬元”,要求我必須如數交納違約金。請問此約定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依據勞動法的上述規定,您的單位與您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提前解約的違約金是合法的。
您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的做法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是免除違約金的條件,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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