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不隨便給
2010-12-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新《勞動合同法》在很大程度上對實踐中涉及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進行了歸納和規范。該法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據。
由于有了這樣的規定,不少勞動者產生了一些誤解,以為凡是勞動合同終止都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但事實上并不是這樣。通過以下案例的解析,或許能為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在處理經濟補償金問題時提供一些參考。
為什么合同終止不給經濟補償?
現行《勞動法》規定了勞動合同終止的兩類情形:一是期限界滿時終止;二是終止條件出現時終止。
期限界滿時終止,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履行完畢,勞動關系終結,這是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最常見的方式。由此引發的爭議,多為勞動者對期限界滿終止缺乏法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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