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標準
2010-12-0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紹說,勞動合同法把經濟補償的標準確定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經濟補償為一個月的工資,這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解除合同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6個月解除的支付半年的工資,如果按照這個標準,現在有一些高端勞動者的收入是相當高的,與低端勞動者的差距很大。如果高端勞動者按這個標準,按他的工作年限,要企業支付經濟補償的話,企業的負擔很大。所以,按照國際上的一些通例,對這種情況也作了一些最高限額的封頂規定。
我們規定對高端的勞動者有兩個杠杠來限制:第一,月工資不得超過本地職工平均工資三倍。如果超過了三倍,就按照三倍來發。大家都知道,上個月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北京2006年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年平均工資是36097元錢。按照年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就是3000元錢,按三倍來說就是9000元錢。如果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的工作年限就要支付9000元錢。這個高限如果完全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的話,也是相當高的。所以對高端的勞動者又限制了第二個限額,即最多支付的年限不能超過12個月,最多支付給他的經濟補償是12個月,每月支付9000元錢,最多也就支付給他108000元錢。隨著經濟發展,按照這個水平,可能明年支付給高端勞動者的補償,按照北京市可能就要提高。經過征求意見,大家認為,對高端、高收入勞動者作這樣的限制是合適的,大家同意作這樣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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