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以哪個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一下案例跟大家討論的是,員工離職的,該如何正確給付經濟補償金。
甲與乙是同鄉,2001年12月乙投資新辦公司,邀請甲加盟新公司擔任副總經理,約定月薪為5000元。礙于情面,甲與乙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關于工資的說明”,在說明里簡單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擔任的職務,公司落款蓋章。
為了偷避個人所得稅,甲每月以個人的名義在公司工資單上簽領工資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別以多個朋友的名義(事實上與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簽領工資。同時,乙以“為甲方偷避了個人所得稅”為由,要求甲自行承擔全部的社會保險費(包括本應由企業承擔的部分)。甲默許。
2003年5月,因公司業務拓展不力、資金短缺而陷入經營困境,乙決定裁減員工以減少日常開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甲要求公司給予相當于二個月工資額度的經濟補償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
1、公司給予1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相當于二個月工資);
2、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再給予5000元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3、支付本應由公司承擔的部分社會保險費。
雙方爭執的焦點在于:以何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標準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標準支付。
問題:作為人力資源經理的您會支持哪一方的觀點?并提出您的理由
勞動法的初衷在于規范用工秩序,保護相對弱勢方的勞動者。 1、本案中(甲與乙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關于工資的說明”,在說明里簡單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擔任的職務,公司落款蓋章。甲每月以個人的名義在公司工資單上簽領工資800元)說明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而且形成了甲方的工資標準為5000元/月的事實,所以應按5000元/月補償。 2、從2001年12月至2003年6月共18個月,按勞動法中“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足一年按一年(舊法))”可知,甲的公司給予相當于二個月工資額度的經濟補償金的要求合理,按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應付工資標準即5000元/月補償共10000元。 3、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補繳,所以甲要求支付本應由公司承擔的部分社會保險費合理。 4、乙方未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甲方1個月的經濟補償,但是前面已經給了2個月的經濟補償,故駁回甲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再給予5000元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5、乙方沒有支付其余4200元/月的工資給甲方的合理證據,故應當補給余額并在扣除社保費用后支付給甲方。乙方可以算是拖欠工資,可以依法給與罰款。 6、如果按新法,乙方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甲方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甲方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上,補償時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并寫明相應的條款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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