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除名導致公司賠償
2010-12-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濟南某咨詢公司員工呂某因違反勞動紀律,被單位違規除名。呂某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對其經濟補償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他的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咨詢公司支付呂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600元;為呂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并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呂某于2008年1月到濟南某咨詢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8年1月2日起至2011年1月1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呂某在咨詢公司工作期間月工資為1300元。2009年6月,呂某因違反勞動紀律,2009年7月14日,咨詢公司作出了將其除名的決定。2010年1月14日,呂某向濟南市市中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咨詢公司支付經濟補償,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等。仲裁委經審理,裁決咨詢公司支付呂某經濟補償2600元,為呂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辦理相關手續。咨詢公司不服,訴至市中區法院。
法院認為:呂某系咨詢公司職工,咨詢公司對呂某負有管理義務。如果咨詢公司認為呂某違反了勞動紀律,可以與呂某解除勞動合同。咨詢公司于2009年7月14日作出將呂某除名的決定,因規定企業可以對職工予以除名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在咨詢公司作出除名決定時已失效,故咨詢公司對呂某作出除名決定于法無據,但呂某并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故咨詢公司應支付呂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根據工作年限,呂某要求咨詢公司支付2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咨詢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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