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時間短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建立
個體經營店老板小劉最近因為工人的一個要求心里很不舒服,覺得自己很冤。事情是這樣的,原本是因為業務擴張的需要新招了兩名員工,一天之后因為特殊原因取消了一些業務,小劉想節省成本因此提出和兩個新晉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他們表示同意,但是要求支付半個月的補償金。小劉很納悶自己真的要負這筆冤枉錢嗎?
小劉是一個體經營店老板,從事糖酒批發行業。前些天,一家餐飲企業與小劉達成了長期供貨的意向,小劉想拓展業務,因此緊急招用了2名配送工。但剛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工人們才上一天班,那家餐飲企業卻通知小劉,因情況有變,先暫時不需要配送,原訂的合同取消。這下急壞了小劉,事沒有成,多請的兩個工人可是處處都是要錢的。隨即小劉向2名工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2名工人表示同意,但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的每月工資2000元的一半,向他們支付1000元的經濟補償,小劉不解,難道只上一天班也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法律人士解答:《勞動合同法》第36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兩名工人的要求是合法的,小劉與他們訂立了勞動合同,雖然只上了一天班,但勞動關系已經建立起來了,所以當他們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時,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中的規定:“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規定,小劉確實應支付每個工人1000元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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