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產生的經濟補償要看時間區間來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來自西安的趙師傅因原打工的單位未給自己辦理社會保險,他到仲裁委咨詢后,被告知已超過時限。他想去法院打官司,可自己根本不懂相關的法律手續。那么,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會有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勞動者在訴諸法律之后,是否能夠打贏官司呢?
西安的 姜律師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3條和《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因此,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既包括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任何社會保險,也應包括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實踐中主要是,用人單位拒不按照勞動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而是按照當地社會保險的最低繳費標準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當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時,勞動者是否可以行使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并能否主張經濟補償金,這里應分區間進行討論:第一個區間: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取得經濟補償金。
第二個區間: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可取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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