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欺詐員工入職 被解雇無補償
2011-10-2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09年12月,胡某應聘到費縣某超市工作,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1年12月14日。胡某擔任保安,月工資 1200元。勞動合同第17條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乙方任何補償:……提供虛假個人信息和身份證明、履歷、學歷、職業資格、健康證明、醫療證明等材料的……”2011年3月,超市以胡某有過犯罪記錄,而在檔案中隱瞞了個人處罰資料為由,作出辭退胡某的決定,未給予胡某任何經濟補償。胡某與公司協商無果,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仲裁委裁決駁回胡某的申訴請求。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超市提供的法院刑事判決及任職申請表證明胡某曾于2006年10月10日因尋釁滋事被判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其在入職時在任職申請表“受過何種獎勵或處分”一欄中隱瞞了被刑事處罰的記錄,其行為構成欺詐。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26條規定,因欺詐而訂立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超市有權解除與胡某的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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