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不續簽勞動者可獲補償
2011-11-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案例】
李燕于2005年2月應聘于北京某公司,并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月工資為2700元。2009年1月1日,公司人事部口頭通知與李燕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因合同期滿就自然終止所以沒有經濟補償。李燕不同意公司的這種做法,她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應支付支付給她的1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于是,便與公司交涉,在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李燕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比較】不續簽可獲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尚為空白。第23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比如,李燕的合同在2月份到期,單位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與其續簽。如不續簽,李燕只能走人。
《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47條: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李燕工作4年,但是由于《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因此這項新的補償的計算最長從2008年1月1日計算,因此李燕可以得到1.5個月的經濟補償,共計約4000元。
另外,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金。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款),就沒有經濟補償。換句話說,單位主動提出跟你續簽(不低于原先待遇),而你堅持不續簽,就拿不到經濟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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