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導讀:《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 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小馬是一家工程建設公司的項目經理,由于公司老總變更,新來的領導對于小馬的很多看法都不認同,于是在一次公開的早會上,新老總以小馬不符合該崗位要求為 由,提出要求小馬離職。而小馬認為,是否符合崗位要求,不是某一個領導說了算,而應該有公平的考核程序,如果經過考核,自己確實不勝任這份工作,自己可以 走。但領導堅持要開除小馬,小馬無奈,只好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申訴,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律師分析:
這是一個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起申訴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案例。《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 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是繼續履行合同。這一法律后果須具備三個條件:(1)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行為;(2) 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合同;(3)用人單位有條件繼續履行合同。本案中,該公司的行為缺乏客觀的事實基礎,也沒有經過相應的合法程序,單位的該崗位 也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雙方完全有條件履行該合同。后經審理,裁決小馬和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支持了小馬要求公司支付仲裁期間正常工資收入的仲裁 請求。
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法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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